民警接报后立即展开调查,通过调取监控录像发现:http://www.yixiin.com/news/ 当日17时3分,身上背一个黑色小挎包的陈女士带着儿子出现在进站口。过完安检后,陈女士未拿起黑色挎包就和儿子快速离开了,挎包随即混入随之过安检的一位女子行李中。女子发现后并未及时将挎包交给安检员,而是淡定地将其放进自己的行李袋,离开了安检口。
民警根据车站监控录像和进站乘车信息锁定该女子黄某,其购买了隆回站至深圳北的G6173次列车5号车厢。经联系该车列车长寻找,黄某将挎包及包内财物完好交给列车长代为归还。3月24日20时,陈女士从民警手中领回了被遗失的挎包,并送来锦旗对民警再三道谢。
民警提醒:《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