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的税收政策已发布。为支持这一过程,通知中明确了若干税收优惠政策。
对承接主体在运用划转的国有股权和现金收益进行投资过程中,贷款服务取得的所有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将免征增值税。此外,转让划转的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投资所得收入,将被视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对于非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承接主体可免缴印花税。而对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转让以及使用现金收益买卖证券应缴纳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则实行先征后返机制。
承接主体是指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规定,负责管理和运营划转国有股权与现金收益的实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及由各省级政府设立的相关机构。
此税收政策自2024年4月1日起生效。在此之前已支付且符合条件的税款可以申请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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