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驾身亡家属起诉酒友 同饮者被判赔偿。夜市摊主吴某参加三场酒局后,醉酒驾驶电动三轮车回家时发生交通事故身亡。其父母获保险公司48万余元赔偿后,将六名同饮者诉至法院,索赔28万余元。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审判决书。

吴某及六名被告均在某夜市摆摊经营餐饮服务。2025年9月16日晚上10时,吴某在生意高峰时段过后,主动取来瓶装白酒自斟自饮,并先后与烤生蚝摊位老板(第一场)、马某乙、李某甲、李某乙三人(第二场)以及马某甲、张某两人(第三场)共同饮酒。直至2025年9月17日凌晨1时左右散场。
张某作为最后一名与吴某分开的人,帮助吴某收摊后,吴某驾驶三轮摆摊专用电动车自行离开回家。在回家途中,吴某与龙某头南尾北在公路上停放的车相撞,导致吴某当场死亡,造成一人死亡、两台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新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负主要责任,龙某负次要责任。该交通事故案件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吴某父母483263.8元。
吴某父母认为,马某甲、张某等人与吴某一起喝酒,在回家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六名被告作为同饮者对吴某有提醒、劝阻义务。由于六名被告未劝阻吴某酒后驾车,导致吴某因醉酒驾驶而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六名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请求赔偿损失281132.85元。
法院认为,根据本案具体情况,马某乙、李某甲、李某乙作为吴某参与的第二场酒局中的同饮者,在吴某参与第三场酒局时无法对其饮酒以及之后的交通事故产生影响,因此对吴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吴某自带白酒自饮后自发在三场酒局中饮酒,马某甲虽然参与第三场酒局但并未饮酒也未劝酒,也不应承担责任。吴某主动进入醉酒状态后驾车离开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本身具有重大过错。张某作为同饮者未有效劝阻醉酒后的吴某驾驶电动车,存在较少的过错,综合考虑其过错程度较低及经济状况,法院酌定张某赔偿7000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吴某父母各项费用共计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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