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消费者从去年开始,反复利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则,在最后几个小时内申请退货,并再次下单同款衣服,相当于免费穿了一周。经营女装店的张先生对此感到无奈。他的店铺主要销售20元至40元的平价服饰,靠薄利多销维持经营。每退一单,他需要支付运费险加实际运费,大约损失6元,几乎相当于卖出一件衣服的全部利润。此外,张先生还遇到过个别消费者利用快递规则拖延退货时间。有买家在7日内提交退货申请后,通过反复预约、修改上门取件时间的方式拖延。曾有一位顾客,申请退货两个月衣服仍未寄回,商家也束手无策。

陈先生在上海经营一家线上化妆品店,主营护肤和彩妆产品。这类商品的特殊性在于,消费者通常需要试用才能判断是否适合自己。然而,有些顾客以“质量有问题”为由退货,但退回的商品却呈现出瓶身斑驳、余量明显减少甚至使用过半的情况,已无法二次销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葛友山认为,“七日无理由退货”不应成为“免费试用权”或“恶意套利权”。消费者试穿试用后无故退货、买真退假等行为属于权利滥用,不仅不受法律保护,还违背公序良俗,增加了商家的经营成本,破坏了市场规则和秩序。他认为,“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需要明确退货边界,区分“拆封查验”与“实际使用”,细化商品完好的认定标准,合理划分商家与消费者的权责,维护公平公正的消费秩序。
受访商家表示,他们认可“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初衷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规范消费市场秩序,同时希望制度能够不断优化,兼顾商家的合法权益。例如,美妆这类“一经试用价值就大幅贬损”的商品,制度能否再细化一些?陈先生希望有更合理的规则,让诚信商家和理性消费者都能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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