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车内乘客疏于观察,贸然打开车门与他人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俗称“开门杀”。这类事故的责任划分和保险赔偿问题备受关注。
“开门杀”导致的交通事故在全国多地时有发生。2023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对乘客“开门杀”的法律责任作出新规定,明确机动车保险人不得拒赔。
案例一:2023年6月9日,广东汕头一小车司机徐某某搭载一名乘客行驶至某路段时,将车停靠在路边,车身与路边留出大约1米的空隙。这时,60岁的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经过,车内乘客突然打开车门,导致刘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地。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徐某某负全部责任。刘某因颅脑重伤住院232天,伤势为一级和八级伤残。由于徐某某无力承担赔偿责任,刘某将徐某某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交强险承保公司承担143370元赔偿责任,徐某某需承担剩余1520430元赔偿责任。
案例二:辛某某驾驶机动车载客未紧靠道路右侧停车,乘客陈某开门时未充分注意,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周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周某某受伤。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辛某某负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辛某某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周某某24万余元,辛某某赔偿4200元,陈某赔偿1800元。
案例三:2023年5月,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发生一起“开门杀”事故。任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至某路段时,因乘客王某某开关车门时未注意安全,与周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周某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乘客王某某负主要责任,驾驶人任某某负次要责任。周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某、任某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256215.43元。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256125.43元。
新规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机动车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被侵权人可以请求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予以赔偿。这确保了受害人在第一时间从支付能力较强的责任主体处获得救济。
为了避免“开门杀”,交警建议使用“荷氏开门”法或“两段式开门”法。前者是用距离车门较远的手开门,使头部和肩膀自然转动,便于观察后方情况;后者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先开一个小缝,确认无危险后再完全打开车门。这两种方法都能有效减少“开门杀”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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