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上班途中身亡保险拒赔败诉 法院判赔50万。朱某是一名养护项目工人,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身亡,其亲属向保险公司申请50万元意外身故保险金却遭到拒绝。江苏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二审判决书显示,最终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向死者亲属赔付保险金50万元。

2024年4月22日,江苏某有限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保险责任中意外伤害、意外医疗保额分别为50万元/人、5万元/人。保险期间自2024年4月23日至2025年8月9日止。朱某是宝应县城区绿化养护项目C包项目工地上的工人。2024年11月29日6时45分左右,她在宝应县淮江大道与北河路交叉路口南侧处驾驶电动三轮车上班途中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宝应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朱某承担本起事故同等责任。
事发后,朱某的亲属房某甲、房某乙、房某丙作为受益人向该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遭拒赔。2025年9月,保险公司出具“理赔决定通知书”,认为朱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不属于保单约定的项目施工现场,也不属于因公往返的情形,故不属于保险责任。2025年9月12日,三名亲属将保险公司诉至宝应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其支付50万元保险金。
一审法院认为,保险条款的内容系由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应当结合订立合同的目的以及保险法关于有利被保险人、受益人解释的原则进行具体认定。投保人之所以投保案涉意外保险,某种程度上是为了分散对职工因工伤残的赔偿风险。《工伤保险条例》已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情形认定为工伤,实际是将“工作时间”这一概念进行扩大解释,将“上下班途中”纳入“工作时间”范围内,并且这种解释已被社会大众广泛接受。因此,从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出发,本案亦应当按照该标准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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