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首席给上市公司写研报收费18万 被判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推荐]【微发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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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首席给上市公司写研报收费18万 被判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推荐]

   2025-12-25 23:15:19 互联网微发信息网42
核心提示: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则刑事判决书,上海一名“80后”券商电子行业首席分析师因有偿为上市公司撰写研报并收取好处费18万元,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刑。判决书显示,本案涉及两名被告人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则刑事判决书,上海一名“80后”券商电子行业首席分析师因有偿为上市公司撰写研报并收取好处费18万元,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刑。

券商首席给上市公司写研报收费18万

判决书显示,本案涉及两名被告人。邹某,1988年11月29日出生于山东省德州市,博士研究生文化,原系东方某公司研究所电子行业首席分析师;程某,1987年8月13日出生于湖北省嘉鱼县,硕士研究生文化,原系东方某公司研究所电新行业高级分析师。邹某于2025年1月1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23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券商首席给上市公司写研报收费18万 被判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邹某和程某接受宋某甲的请托,利用邹某时任东方某公司研究所电子行业首席分析师的职权,为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撰写研究报告,以增加该公司股票的市场关注度。邹某负责组织研究报告的撰写,并实际收取宋某甲好处费18万元;程某负责邹某与宋某乙之间的沟通联络及转送现金给邹某,实际收取宋某甲好处费5万元。

2024年12月,程某主动向大连市公安机关投案。2025年1月13日,邹某、程某分别在家中和公司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赃款已被公安机关如数冻结。

法院认为,邹某、程某身为东方某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邹某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最终,法院判决邹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程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查阅利通电子的相关研报可发现,2023年12月,东方某公司电子行业首席分析师邹杰曾发布关于利通电子的深度研报《主业战略布局进展突出,AI算力租赁服务打造第二成长曲线》。利通电子股价曾在2023年11月触及近年来高点40.92元/股。截至12月24日收盘,最新股价报26.87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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