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一男子被银行告上法院,说他和媳妇抵押贷款178万元,一直没还,让他们俩一起还款。男子愣住了,我啥时候贷过款?再说我也没银行说的那个媳妇啊!
案件详情
2019年6月,廖某向某银行申请个人购房贷款178万元,用于购买位于天河区的一处房产。廖某填写个人信贷业务申请表,表上(共同)申请人及配偶签字处和抵/质押人签字处均有“杨某”的签名字样。同年7月,银行发放贷款后,该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登记抵押权人为某银行。
2021年7月,杨某收到了法院的传票,显示他成为“金融借贷合同纠纷”的被告,案件将开庭审理。
杨某致电法院询问才得知,廖某向银行申请贷款,而他是该笔贷款的共同申请人。不仅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上有他的签名和指纹,还有一份带有“杨某”签名、指纹的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
杨某为了证明自己不知情,特向法院申请对上述材料的签名、指纹进行鉴定,并抗辩称,其与廖某不是夫妻关系,也不认识她。廖某只是公司的客户,廖某来公司贷款,公司就安排他们去拍照,并向其支付佣金。
经鉴定,个人信贷业务申请表、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中的“杨某”签名笔迹与杨某样本笔迹、指纹均不是杨某本人的。
法院向婚姻登记处发函查询廖某与杨某的婚姻登记信息,婚姻登记处复函称,查无廖某与杨某的婚姻登记记录,来函附件中的结婚证也非该登记处颁发。
因此,某银行诉请杨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法院一审判决:廖某偿还某银行借款本金178万元及支付利息,某银行在前述判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房产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某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建议:加强金融从业人员合规操作等方面培训
法官表示,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在签订合同时应严格执行面签制度,对参与面签的主体身份、签名等进行全面审查,而本案中银行发放贷款时虽进行了面签,但杨某却认为贷款合同中签名为虚假签名,其与廖某并非夫妻关系。
法院在审查银行发放贷款的真正对象时,应该考虑到商业银行作为从事金融贷款业务的特殊商事主体,其经营活动应该较一般民事主体更加慎重。
如法院发现银行未遵守基本商业准则、管理规范,或者未履行审慎经营义务,应认定银行欠缺“审慎”要件,不能主张贷款合同中未实际签名的当事人的还款责任,由此造成不能追偿贷款的责任由其自行承担。
为更好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在此建议,一方面强化信贷风险防控,梳理信贷前后各环节风险节点,完善风控机制。另一方面落实内部监督管理,加强金融从业人员风险防范、合规操作、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对违规操作人员予以有力的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