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给付后婚事迅速告吹 法院判了 酌情返还九成。订婚时,男方给付女方及其父母现金、金条等价值60余万元的彩礼。然而,共同生活短短数日后双方矛盾爆发,男方将女方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近日,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判决女方家庭返还男方彩礼48.7万余元。这起案件引发了广泛关注。
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巨额彩礼不仅可能给支付方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也为日后纠纷埋下隐患。在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大额赠与中,如果婚姻目的未能实现,接收方是否负有返还义务?
据法院判决书披露,原告吴某与被告周某于2025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3月5日举行订婚仪式。订婚期间,吴某向周某及其父母给付了现金彩礼38.8万元、见面礼6万元、“大打送”钱4万元(在当地婚俗中,打送钱是指男方在订婚宴席上给女方亲属的红包)、打送周某本人25001元以及打送周某亲属17000元,合计现金53万余元。此外,吴某还给付了重100克的金条一根(价值70200元)和金戒指一个(价值3000元)。
订婚后,吴某外出务工,周某则在父母家生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2025年4月25日,周某前往吴某工作地共同生活,但仅四天后便因矛盾返回老家。此后,双方未再共同生活,并就退婚及彩礼返还问题协商未果,吴某遂将周某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全部财物。
庭审中,双方就彩礼范围及分手过错责任产生较大争议。被告周某辩称,见面礼、“大打送”钱及打送亲属的款项属于人情往来和礼节性赠与,不应计入彩礼范围。她指出,吴某在交往中隐瞒真实收入及负债情况,且吴某父亲过度干涉二人生活,是导致婚约解除的主要原因,吴某存在重大过错。因此,周某认为仅同意部分返还彩礼的50%。周某的父母则辩称,自己并未实际接收彩礼,不应被列为共同被告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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